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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旅游景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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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封旅游景区推荐?

开封有好多的旅游景点,都是很吸引游客的,但是推荐清明上河河园为最佳,另外像龙亭,天波杨府,开封府,也是很值得一游。还有相国寺,包公祠,即然来开封了,不免住上一晚,领略一下开封的美景!

二、和田旅游景区推荐?

和田是中国新疆的一个美丽城市,拥有许多令人惊叹的旅游景区。首先是和田玉文化博物馆,这里展示了丰富多样的和田玉艺术品和历史文物。

其次是和田大峡谷,这是一个壮观的峡谷,有着壮丽的自然风光和迷人的峡谷景色。还有和田市区的和田大清真寺,这是一座华丽的伊斯兰教寺庙,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宏伟的内部装饰。此外,和田还有许多美丽的湖泊,如库木吐湖和阿克塔什湖,可以欣赏到湖光山色和宁静的自然环境。总之,和田拥有丰富多样的旅游景区,让人们可以领略到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魅力。

三、苏鲁豫皖旅游景区推荐?

1 从安徽南部黄山出发,有:黄山风景区,皖南古民居,西递宏村,歙县古牌坊,蜀源村的向日葵花。

2安徽中部的合肥,有:三河古镇,李鸿章故居,大蜀山景区。

3江苏常州的恐龙园。

4江苏无锡的唐城,三国城,水浒城,鼋头渚。

5江苏苏州的寒山寺,苏州园林。

6江苏扬州的瘦西湖。

7南京的中山陵,秦淮河。

8江苏连云港的花果山。

四、绍兴旅游景区有哪些?求推荐?

1、绍兴景点鲁迅故里。小时候在语文书上看过很多鲁迅先生的文章,例如《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闰土》、《故乡》等等。绍兴景点鲁迅故里,去到那个地方,仿佛能离鲁迅先生更近一些,更能懂得他下笔的无奈。

2、柯岩风景区。由于这里园区比较大,所以可以比较悠闲地游览江南景色。一般花费半天时间,就能将柯岩风景区看个遍了。

3、沈园。这原是一个沈姓商人的私家院落。不过其出名确是因为大诗人陆游和唐宛的凄美爱情故事。回味着旧时典故,走在这江南园林里,怕是能引起不少的情丝。

4、绍兴景点东湖。植被茂盛,湖水深幽,石壁陡峭,岩洞莫测,乌篷船行驶在其中,有如一副尚水画卷,天然的室外大盆景。绍兴景点东湖,来东湖乌篷船是必坐的,只有在此才能体会到乘坐乌篷船的真正感觉。回程上岸徒步游览整个东湖的景色。

5、五洩风景区看瀑布。来五洩风景区可不是一件悠哉的事,有很多陡峭的台阶,一不小心就让你走成了近日微信运动的朋友圈冠军。

五、黑龙江省景区旅游经营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瑞士旅游景区推荐

瑞士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国家,拥有许多美丽的旅游景区。无论你是初次来到瑞士还是多次回访,这里都有一些必去的景点,让你流连忘返。

1. 瑞士阿尔卑斯山脉

瑞士阿尔卑斯山脉是欧洲最具壮丽风光的山脉之一。它横跨瑞士境内,包含了许多著名的滑雪胜地,如因特拉肯、圣莫里茨和兹尔木塞。在这些地方,你可以参与各种冬季运动,如滑雪、滑雪板和冰爬山。在夏季,阿尔卑斯山脉也是进行徒步旅行和登山的绝佳之地。

2. 伯尔尼古城

伯尔尼古城位于瑞士的中部,是瑞士的首都。这个城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迷人的建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在伯尔尼,你可以欣赏到许多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如参议院大楼和狮子纪念碑。此外,伯尔尼还有许多博物馆和艺术画廊,可以满足你对艺术和历史的探索。

3. 日内瓦湖

日内瓦湖是瑞士最大的湖泊之一,也是世界闻名的旅游景点。湖水清澈透明,周围山峦环绕,形成了壮丽的自然风景。你可以选择乘船在湖上游览,欣赏湖岸两旁的美景。在日内瓦湖畔的日内瓦市,你可以参观著名的喷泉和国际红十字博物馆,了解更多关于人道主义救援的历史。

4. 苏黎世老城

苏黎世是瑞士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一个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都市。然而,它的老城区仍然保留着很多中世纪的建筑和风貌。在苏黎世的老城,你可以欣赏到美丽的教堂、古老的钟楼和狭窄的街道。这里还有许多博物馆和艺术画廊,以及时尚的购物街区。不要忘记品尝当地的美食,尝试一下瑞士传统的奶酪火锅。

5. 卢塞恩湖

卢塞恩湖是瑞士中部的一片湖泊,以其宁静和优美的环境而著名。湖岸两旁是宜人的小镇和迷人的乡村风景。在卢塞恩湖畔的卢塞恩市,你可以参观著名的卢塞恩木桥,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覆盖式木桥之一。此外,还有许多博物馆和艺术画廊,向游客展示了瑞士的历史和文化。

总结

瑞士拥有许多令人惊叹的旅游景区,每一个都有独特的魅力。你可以在阿尔卑斯山脉尽情享受冬季运动,探索伯尔尼古城的文化遗产,欣赏日内瓦湖的美丽风光,领略苏黎世老城的中世纪风情,以及在卢塞恩湖畔感受宁静的氛围。这些景点将给你带来难忘的旅行体验。

瑞士旅游景区推荐

七、甘南旅游有哪些景区推荐?

推荐甘南排名前十景点

甘南绝对是个谋杀胶卷的好地方,这里不但有独特的高原地貌,还有丰富的人文景观,藏、回等少数民族风情值得你一次次按下快门。

特色景点:

No.1 大草原,重新诠释绿色

这里可以满足你对于草原的所有想象,广袤的草原延伸至山坡,尽头伸向天际。悠悠白云在纯净的天空中飘过,牛羊像珍珠一样洒在草原间,一片壮美到无法形容的绿意。

NO.2吱嘎踏阶,登米拉日巴佛阁

踏入佛塔,登上吱吱嘎嘎的木制楼梯,仔细观看昏暗光线下精致的壁画和佛雕,阅读只言片语的说明文字,仿佛穿越了一段尘封的历史。

No.3 郎木寺,晨光雾霭中的桃花源

这座名气与日俱增,却并未被商业化的小镇,每日清晨伴随诵经声,渐渐苏醒过来,炊烟参合着空气中的水汽弥漫开来,太阳慢慢泛红,自东边射来第一缕阳光。沐浴在晨光中的郎木寺,静若世外桃源。

No.4 转山转水转拉卜愣寺

这里的转经长廊长达7公里,一排排的转经桶,组成了拉卜愣寺的护城墙。你可以在清晨和黄昏时分,用指尖挨个触摸经筒,跟着众多来自四面八方的信徒们,缓缓走过这条长长的转经道。

No.5 白石崖寺:被人附会为胜乐佛宫殿

位于悬崖高处,,成为安多地区比较著名的佛教修行地。据《安多政教史》载,十七世纪,高僧噶丹嘉措建禅院,任命塔尔寺热绛巴策丹嘉措为住持。白石崖寺的教权属拉卜楞寺管理,法台由拉卜楞寺派遣僧人担任。寺主女活佛贡日仓,人称“卡卓玛”,意为“空行母”。甘南众多活佛中的唯一女性,拉卜楞寺内建有她的昂欠,寺内有大型活动时也设有她的位置。

“白石崖”当地人称为神山,在附近地区深受朝拜。山旁边的村子叫白石村,世外桃源。有一处是活佛的行宫,也称白石崖寺。

No.6天然“石城”扎尕那

甘肃省迭部县益哇乡“扎尕那”是藏语,意为“石匣子”。扎尕那山位于迭部县西北34公里处的益哇乡境内,是一座完整的天然“石城”,俗有“阎王殿”之称。地形既像一座规模宏大的巨型宫殿,又似天然岩壁构筑的一座完整的古城。正北是巍峨恢弘、雄伟壮观、璀璨生辉的光盖山石峰,古称“石镜山”,因灰白色岩石易反光而有其名。

No.7 百年藏寨

尼巴藏寨,位于甘南藏区,是距离卓尼县城60多公里的尼巴乡车巴河畔的一座依山而筑、依山而居的百年藏寨。当地人说,寨子里几百户人家的房子“外不见木,里不见土”。果然,一眼望去房子的外墙全部是夯土而成。

No.8甘加八角城,古城怀古

八角城,因其有八个城角而得名,藏语称“卡囊”。如今,古老的城墙内依然有居民过着朴实的田园生活,站在黄色城墙上,看经幡飞舞,牛羊成群,历史与现实交融,顿时产生独一无二的奇妙感觉。

No.9甘南州唯一一座藏族原始宗教寺院作海寺

作海寺离八角城约3公里,它是大圆满成就者的修行圣地,也是甘南州唯一一座藏族原始宗教寺院(苯教),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与佛教寺院显 著的区别是转经方向相反,为逆时针方向,外墙饰有“卐”符号。苯教在藏区虽已不占主导地位,但依然有众多信徒,如九寨沟附近的藏民多信仰苯教。

NO.10 吉祥八宝滩之鞑杰滩

鞑杰滩历史悠久,古为西羌以白鹿为图腾的董氏卿所属部落栖息之地,党项、吐浑谷、吐蕃、蒙古等民族先后在这里生息或建立游牧部落政权。这里景色优美,风景独特,湿地与湖泊辉映,雪山与黄河并存,北方大地的阳刚之气与江南水乡的清柔之美融为一体,是探险家、旅行者、摄影家、文学家的理想去处和游客避暑胜地。雄奇美丽的山河,恍如传说的景色,和谐安详的净土,豪爽质朴的民风,灿烂多彩的文化,博大精深的梵音,这不是梦中的幻觉,是现实中的鞑杰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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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旅游风景区与旅游景区的区别?什么叫旅游景区及旅游风景区?

一、 概念不同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5年发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对旅游区(点)的定义为: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显然,旅游区与风景区不是一个概念。两者的外延和内涵都不同。

 二、功能不同 

从功能上看,旅游区的功能要比风景区功能全面,风景区一定是旅游区,旅游区则不一定是风景区。旅游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

九、红色旅游景区推荐

红色旅游景区推荐

红色旅游景区是指具有革命历史红色资源、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价值的旅游景区。随着红色旅游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红色景区备受游客关注。下面列举了一些值得推荐的红色旅游景区,希望对您的旅行计划有所帮助。

1.井冈山

井冈山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是中国革命的摇篮,红色旅游的经典之地。这里有浓厚的革命斗争氛围,许多革命历史遗迹和纪念馆让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

2.延安

延安位于陕西省中部,是中国革命圣地。毛泽东曾在这里领导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延安事迹可谓家喻户晓。著名的枣园和杨家岭等景点是中国近现代史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3.红色旅游经典线路

除了以上两个景区,中国还有许多红色旅游经典线路,如南昌起义纪念馆、遵义会议会址、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等,都是红色旅游的热门目的地。

以上红色旅游景区都承载着丰富的革命历史文化,对于了解中国革命史、感受革命先辈的英勇事迹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您能有机会前往这些景区,感受红色旅游带来的无限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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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双凤山旅游景区怎么样?推荐去玩么?

双凤山旅游景区环境优雅、林木满山,是游玩的好去处,推荐去玩。双凤山公园位于华亭县城以南0.5公里处,是以自然景观,兼容道教人文景观和现代游乐设施为一体的游乐公园,因形似双凤叠翅而得名。

相传古时一对恋人为挣脱封建婚姻桎梏,殉情而死,化为双凤翱翔于南山巅水滨之上,南山遂有双凤之名。山上有药王洞、玉皇殿、城皇庙、观音殿等庙宇6处。

药王洞传说是药王孙思邈走三山、游五岳,到处采集药材、药籽曾住过的地方。公园内建有儿童乐园、成人游乐场、老年活动中心,滨园游览区等六大功能区。2006年县上为了治理城区“脏乱差”现象,彻底改善南汭河面貌,引浚归渠,集流成湖,借水作文章,筹资建成了水域观赏区和滨河路南北休闲区组成的汭河风情线。

同年8月建成南汭河橡胶坝横然眼前,宽63米,长400米的人工湖水平如镜,双凤山倒影其中,山以色深而蒙、水因风动而粼。2012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提升景区整体服务水平。县上投资200万元,实施新建南汭河65米跨度景观廊桥、橡胶坝清淤、山门维修和彩绘、公园围墙修缮等建设工程。

建成后的景观廊桥已经成为了横跨与双凤山山水之间的人文休闲、典雅浪漫的又一道亮丽风景线。